公務員考試具體細則最新(公務員錄用標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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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具體細則最新(公務員錄用標準實施細則)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具體細則最新(公務員錄用標準實施細則)

  1. 公務員錄用標準實施細則
  2.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3. 2019年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4. 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及其細則
  5. 國家公務員考試的考核規(guī)定

公務員錄用標準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

公務員考試具體細則最新(公務員錄用標準實施細則)

人生的價值在于奉獻,成為一名公務員,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通過自己的努力,忠于職守,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從而展現(xiàn)出自己的精彩人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發(fā)布招考公告;(二)報名與資格審查;(三)考試;(四)考察與體檢;(五)公示、審批或備案。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八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guī)章、政策;(三)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第九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三)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四)指導和監(jiān)督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十一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三章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第十三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五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五)其他須知事項。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第十九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第五章考試第二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第二十一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第二十三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第六章考察與體檢第二十四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第二十五條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第二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疾鞈斀M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疾旖M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條體檢工作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應當在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第七章公示、審批或備案第二十八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第二十九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第八章紀律與監(jiān)督第三十一條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第三十二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第三十四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十七條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具體落實細則,主要涉及招錄、考試、任用、職務晉升、獎勵和紀律處分等方面。該細則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補充,旨在規(guī)范公務員招錄、考試、任用、職務晉升、獎勵和紀律處分等方面的具體操作,保障公務員隊伍的健康發(fā)展,提高公務員隊伍的素質和能力。該細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公務員招錄,詳細規(guī)定了招錄對象、資格條件、招錄方式和程序等;二是公務員考試,明確了考試科目、考試方式和程序等;三是公務員任用,規(guī)定了公務員的任免情況和條件等;四是職務晉升,詳細規(guī)定了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方式和標準;五是獎勵和紀律處分,明確了獎勵和紀律處分的種類和程序等。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的實施,將有助于促進公務員隊伍的規(guī)范化和專業(yè)化發(fā)展,提高公務員隊伍的素質和能力,為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供更加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對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規(guī)定?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對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涉及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職、撤職、開除等六種處分方式。具體情況根據公務員違紀的嚴重程度和性質進行決定。例如,對于輕微違紀行為,可以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方式進行處理;對于嚴重違紀行為,可以采取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方式。同時,受處分的公務員在一定時期內也會面臨晉升、評優(yōu)、調崗等限制。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的出臺,對于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建設和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希望相關部門能夠認真貫徹實施,進一步規(guī)范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社會各界人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公務員的任免應當遵循擇優(yōu)錄用、公開競爭、職稱任職、試用期和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2019年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shù)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一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八章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

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及其細則

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及其細則如下:

項目一:眼科

一般檢查的就是視力以及色盲、色弱的情況,當然對于一些特殊的崗位,比如警察類的崗位,視力就會有特殊的標準,比如裸眼視力不能低于4.8。

項目二:內科

內科主要檢查的就是考生的血壓、心臟血管、呼吸系統(tǒng)、神經系統(tǒng)腹部臟器以及發(fā)育的情況,和諧部分的健康檢查無異就可以了。

項目三:外科

外科的檢查就包含了身高、體重、外貌這樣的項目,同樣的警察類崗位也會有特殊的標準,不同類別的身高體重要求也是不一樣的,民航警察要求身高170--185之間;森林警察崗男生要求170左右,女生160左右。

另外有些公務員的崗位是需要面對群眾、國家的,所以對于形象要求很高,比如面部不能有疤痕、皮膚病。

項目四:耳鼻喉科

這一項主要檢查的就是視覺、聽覺以及嗅覺的問題。

項目五:口腔科

口腔科的檢查包含唇腭、口齒以及牙齒疾病等等問題。

項目六:胸透以及肝功能

如果考生家族有乙肝病史、考生身上攜帶乙肝病原,那么體檢的結果視為不合格的,也不能成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

項目七:婦科

這個體檢項目一般是基于已婚女性考生的檢查項目。

以上的7項體檢項目中,只要有一項檢查不合格的話,都是不能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體檢的。

公務員工資由四個方面構成:一是基本工資,二是津貼,三是補貼,四是獎金。

1、基本工資,即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工資結構的主體,也是確定公務員退休金、撫恤金等項目的主要依據。

2、津貼由地區(qū)津貼和崗位津貼構成,其中地區(qū)津貼又包括地區(qū)附加津貼和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公務員的補貼制度還在改革之中,有待將來的配套法規(guī)作出具體規(guī)定。

3、獎金實際上是指公務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公務員均可享受。

4、津貼、補貼和獎金是公務員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補充。

國家公務員考試的考核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規(guī)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xiàn)。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yè)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人數(shù),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己宋瘑T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xù)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yōu)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同第十八條第2點;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xiàn)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xiàn)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guī)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第二十九條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公務員考試具體細則最新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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